兼課教員領取鐘點費屬薪資收入性質,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有排定課程的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授課人員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其簽收的收據屬於印花稅法第6條規定的免納印花稅憑證,免貼用印花稅。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若聘請學者、專家於公眾集會場所專題演講或座談所給演講鐘點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其簽收的收據非屬免稅憑證,應按總金額4‰貼用印花稅。納稅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地方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