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可申請核發全棟房屋之稅籍證明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除該法條所列舉可以提供的各種情形外,僅能提供申請人個人持分共有的證明文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因此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除符合上述規定得予提供者外,稅務機關不會同時提供其他共有人資料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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