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一、 鑒於外匯業務之國際化、自由化已更臻成熟,證券業所辦之外匯業務亦已具規模,為激勵其業務之持續發展,將再適度開放部分業務;此外,為使證券外匯業務之經營,能有更為明確規範及有效管理,宜將現行散見於諸多函令之規定事項,整併於單一法規之下,爰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二、 本辦法計五十三條,共分「總則」、「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通則」、「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人民幣業務之經營管理」及「附則」等五章。
三、 開放業務重點:
(一) 基於證券業務相關交易之實需原則,開放證券業與客戶辦理外幣間外匯交易。包括:
1、 外幣間即期交易。
2、 純外幣匯率衍生性外匯商品:不含結構型商品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SWAP)、匯率選擇權及換匯換利交易(CCS)。
(二) 外幣商品及信用衍生性外匯商品。
結構型商品開放連結外幣計價國際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