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免徵娛樂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該局表示: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財政部於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釋,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同法第8條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又依據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財政部考量學生團體係由學生組成,雖非屬前款規定之免稅主體,但其舉辦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屬學生校園活動一部分,其為舉辦各該活動而售票或收取費用,倘為支應舉辦活動所需,且活動之剩餘款均用於該學生團體者,係與一般商業性活動有別,與前款規定類同,故學生團體舉辦是類活動,如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准予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同時廢止上述財政部88年1月22日解釋函的規定。您如對娛樂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洽詢。
上傳時間:2014-01-0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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