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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89萬元部分,應列入遺產總額
2014
01/23
10:31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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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10:31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89萬元部分,應列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遺有1部名牌轎車總價值120萬元要不要列入遺產?

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上時,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陳先生價值120萬元名牌轎車應以89萬元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餘31萬元則應列報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上傳時間:2014-01-23 10:3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素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