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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2014
01/24
13:06
天眼日報記者
曲天佑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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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4 13:06
天眼日報記者 曲天佑 台東縣 報導

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代筆遺囑內容,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業經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係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4-01-2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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