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開立之收據可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醫院診所的收入除全民健保給付之費用收據免徵印花稅外,其餘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病人看護費、牙齒矯正費、美容外科手術費等書立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診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各醫院、診所或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79。
上傳時間:2014-02-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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