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新規定開跑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應否填發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該分局表示,103年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填發憑單給所得人: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
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另臺南分局提醒未收到扣繳憑單的民眾,如果有所得仍要記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並可於結算申報期間透過下列管道取得所得資料:(1)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2)向國稅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3)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4)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