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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有關物價指數所屬年月規定
2014
02/24
14:02
天眼日報記者
羅明鴔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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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14:02
天眼日報記者 羅明鴔 嘉義縣 報導

【土增稅】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有關物價指數所屬年月規定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核稅時,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應按土地稅法第30條審核申報移轉現值(立約日、收件日、死亡日、起訴日、拍定日及購買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例如甲與乙訂有土地買賣契約,因移轉糾紛提起訴訟,起訴日為85年6月5日,依判決甲應移轉土地與乙,而乙遲至97年9月8日始申報移轉現值,上開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85年6月5日(起訴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應為85年6月,並非97年9月,本件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是以85年6月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上傳時間:2014-02-2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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