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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得自住用地,記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4
02/26
11:11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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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11:11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新取得自住用地,記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繼承、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致應納稅額增加。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4-02-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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