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其中先購買後再出售之重購退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尚未出售之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之土地非供自用住宅使用,僅係單純購買及出售土地,則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即原持有尚未出售之土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前提,始符合重購退稅之申請。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