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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原持有的土地應為自用住宅使用
2014
03/04
09:30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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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09:30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先購後售」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原持有的土地應為自用住宅使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規定,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外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故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土地後,再出售者,皆可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其中先購買後再出售之重購退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尚未出售之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之土地非供自用住宅使用,僅係單純購買及出售土地,則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即原持有尚未出售之土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前提,始符合重購退稅之申請。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4-03-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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