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申請復查,並得依序提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現行法令除對罰鍰提起行政救濟始可免加計利息外,其餘並未賦予納稅義務人因提起行政救濟,得免加計利息而暫緩繳納稅捐之權利。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復查;若復查經駁回,再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提起訴願;如仍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則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又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按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故現行法令除對罰鍰案件外並未賦予納稅義務人因提起行政救濟,得免加計利息而暫緩繳納稅捐的權利。民眾若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電話089-231600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26969轉分機23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