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ffet沒吃完要罰錢 消費者不滿要申訴大台北地區Buffet餐廳到處林立,標榜著各式美食免費吃到飽,許多消費者都有大快朵頤之餘,肚子撐到不行的經驗。Buffet餐廳業者往往為避免消費者浪費食材及成本考量,會公告消費者用餐方式及食物未用完會被罰錢的規定,消費者也都能遵守規定,少有消費者因違反業者規定向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的案例。日前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其在板橋區某日式燒烤店消費,因為用餐時間結束後賸餘食物過多,被業者加收1,278元的費用,申訴人認為餐廳罰錢沒道理,向消保官申訴要求餐廳退錢的案例。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申訴人說明他們有5人用餐,餐廳只提供一個火爐,相關食材供應的慢,份量又不足,致使大家沒吃飽,後續加點的食物送上後,因用餐時間到了來不及吃而被罰錢。餐廳負責人出示申訴人賸餘食物的照片及點餐明細表示,餐廳是到了快打烊時間才請客人結帳,在時間上已超過原預定結束用餐時間20分鐘以上,而申訴人最後續點的食物多屬於不用煮燙的熟食,其被擱置在桌上不吃,顯然是客人吃不下,餐廳依約將所賸餘的食物以單價計算價格要求客人賠償,作法上並不無不當,況且賸下的食物也讓客人打包帶走。消保官依雙方的說明,認為餐廳業者作法並無明顯不當之處,有爭議之處是處罰金額恐不符比例原則。最後餐廳負責人為和平解決爭議,將全部費用退還申訴人結束紛爭。市府消保官表示吃到飽餐廳是否能對消費者罰錢存有爭議,考量「未吃完」之原因廣泛,如無限制原因條件即處罰消費者並不合理。此外,若處罰金額偏高造成顯相失衡情事,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誠信原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顯不利於消費者,應屬無效。換言之,企業經營者應採用正面鼓勵方式而非以負面處罰方式來促使消費者食用完畢食材。企業經營者要處罰客人,應限制於某種特別情形下才適用處罰規定,且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宜過高,對於不可歸責消費者的事由,例如食物過於辛辣、不新鮮、味道異常…,或是食用者因宗教信仰、個人飲食習慣等原因以致食物未用完,就不應該讓消費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