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夫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時,要申報契稅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因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但仍需查欠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依該條規定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