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築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的老舊房屋基地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眾其自有房屋,因屋齡年代久遠而無建築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建築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者,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查,以證明其基地坐落土地;如房屋於77年4月29日後建築完成,應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本人、配偶和設籍人戶口名簿,並於每年9月22日前向本(分)局填具申請書,經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地價稅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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