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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捐機關核定稅捐如不服,應注意救濟程序法定期限
2014
03/31
10:12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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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10:12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對稅捐機關核定稅捐如不服,應注意救濟程序法定期限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接到稅捐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可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不相同。民眾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表示,稅捐機關核課稅捐時,會填發稅額繳款書,民眾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復查,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如仍有應補繳稅款,稅務局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民眾,如仍有不服可依法向所轄縣政府提起訴願。

該局進一步指出,兩次繳款書皆有記載稅款繳納期間,但前者「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是法定申請復查期限30日的起算點,而後者是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法定提起訴願期限30日的起算點,與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無關。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 ,請民眾多加利用。

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如有對外售票或收費,均應課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其負責人均應於舉辦前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稅務局指出,凡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均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

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有收費之娛樂活動,均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繳納娛樂稅,既省時又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納稅義務人若仍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24小時不打烊服務專線03-8226121或至該網址http://www.hltb.gov.tw洽詢。

上傳時間:2014-03-3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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