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禮儀服務契約 服務完成再付款
生老病死養老送終,是人生必經過程,然而殯葬服務市場常因交易資訊不透明,而導致殯葬服務因費用所生之糾紛時有所聞。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日前接獲消費者投訴,表示其配偶於102年11月逝世後,即委託某殯葬服務業者處理配偶殯葬服務事宜。消費者表示於公祭火化前殯葬服務業者即向其收取6萬元費用,且未訂定「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由於其配偶係榮民,而且參加聯合公祭,相關公祭費用係由政府支出,故其後發現諸多費用支出不明,且該殯葬服務業者並未提出支出明細說明。消費者經查計後,要求該殯葬服務業者退還4萬元費用,但該殯葬服務業者置之不理,因而向市府消保官提起申訴。該殯葬服務業者出席表示,消費者因年事已高記憶不清,相關殯葬服務均已提供。雙方雖未訂定「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但係由「殯葬服務明細表」代之,而事前收取6萬元殯葬服務費用,係因消費者同意,故而對於消費者要求該殯葬服務業者退還4萬元費用,該殯葬服務業者表示無法同意。最後由於雙方意見差異甚鉅,本案最後協商未能成立。市府消保官表示,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至少有3日審閱期間,而且委託殯葬服務應訂定契約。依「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記載,殯葬服務契約對價及付款方式應於全部殯葬服務完成時方行支付。該殯葬服務業者並未訂定殯葬服務契約,且消費者主張該殯葬服務業者並未提供相關殯葬服務,而且該殯葬服務業者有違一般交易慣例(殯葬服務業者交易慣例於完成全部殯葬服務方收費用)事前收取6萬元殯葬服務費用。由於相關殯葬服務物品已火化,雖消費者年事已高,但業者無法充分說明支出明細,本案事涉詐欺之嫌,市府消保官已將該案送新北市府主管機關殯葬管理查處後送警方偵辦。市府消保官強調,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合法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本條例第42條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且依本條例第49條規定,合法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否則依本條例第88條規定,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府殯葬處己請各殯葬業者限期改善,並將派員前往稽查改善情形,如發現屆期未依規定改善,將予以裁罰。市府消保官呼籲民眾,購買或訂定「殯葬禮儀服務契約」時,可向新北市府殯葬管理處查詢以了解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殯葬服務業者,其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亦不得違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內容,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