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現代社會不可缺少之交通工具,故而購車及修車之消費糾紛屢有所聞,往往民眾花錢受氣後,轉向市府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申訴,但類似購車及修車糾紛案件,往往因事前並未訂立契約,導致消費者與業者各說各話爭執不休。消保官近來受理多個消費修車糾紛,其中有位消費者前往某修車廠更換離合器油,後來業者調整離合器踏板高度而經試車後表示無須調整離合器踏板高度。但業者要求前往山區再行試車,由於業者高速劇烈駕駛開了三個彎後就發生引擎有怪聲音,最後導致引擎受損而由消費者花費17萬7千元更換引擎。消費者認為係因高速劇烈駕駛導致引擎受損,消費者要求業者賠償更換引擎費用,但遭業者以係因消費者汽車機油不夠及過稀,而且車輛之前維修保養非在該店,故而拒絕消費者賠償要求。本案歷經2次消費協商,終因雙方意見差距過大而協商未能成立。消保官表示,本案因業者屬汽車維修專業人員,於試車時應先檢查車況,且試車時發生引擎有怪聲音,應即停車檢查車況了解原因。業者試車時發生引擎有怪聲音,而仍高速劇烈駕駛,最後導致引擎受損,應屬業者執行業務過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安全性服務,否則即屬業者執行業務過失,業者
應對消費者引擎受損負損害賠償責任。消保官亦提醒消費者注意有關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因涉及消費者之權益,其汽車維修服務契約審閱期間至少應為1天,消費者應參考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而有關汽車維修消費爭議,消費者可以用向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資訊協助,或是
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諮詢專線,詢問有關汽車維修消費資訊和處理方法,相信當可避免日後消費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