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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2014
04/09
11:10
天眼日報記者
曲天佑
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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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 11:10
天眼日報記者 曲天佑 台東縣 報導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

上傳時間:2014-04-0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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