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可於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被拍賣土地上之房屋設立戶籍,且被拍賣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證明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應退還稅款時,由該局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