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專業人士進入新創事業,立法院財經委員會在今年4月9日初審通過中小企業技術入股修正草案,對於技術入股可以緩課稅或移轉時點課稅,以免股票尚未增值,員工利益未實現即需先繳稅。近年因應企業引進國內外新技術來增加企業競爭力,並以技術入股來降低籌資金壓力,財政部修訂新函令,於93年1月1日起技術作價於入股時課稅,此作法並不利於企業人才延攬以及技術取得,無形資產之生產力尚未發揮即課稅,因而引起許多反對聲浪。4月26日由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系於該校所舉辦的「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技術入股課稅實務與稅制檢討」,邀請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會計師、律師及財經學者,共同討論技術入股課稅現況及困境,並提出多角度的觀點,希望能彌平納稅義務人爭議,減少訟源並協助企業增加產業競爭力。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提到,技術入股課稅的處理,應有研究基礎來釐清所得實現點,再以確定的實現點來計算稅基量化,同時兩者間具有連動性,即認定實現點在前就在前面做稅基量化,其課稅金額會較小;否則就在後面的實現點做稅基量化,課稅金額會比較大。帥嘉寶提到目前政府對技術入股課稅認定有不同的標準很不合理,他呼籲政府應該落實堅實的基礎研究,然後做出政策的抉擇,並清楚的宣示,讓人民可以預期,否則對徵納雙方都是很辛苦,他笑著說:否則如果國家沒道理,人民也可以裝糊塗。
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謝有仁律師提到,稽徵機關考量技術作價投資時間較長,如不在取得股票時先行課稅,容易造成漏課或課不到,雖然此疑慮已在101年8月復徵證交稅獲得解決,然稽徵機關仍於投資者以技術作價入股尚未獲利之前即課稅,實有違「量能課稅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謝律師進一步提到,基於租稅公平及獎勵技術發展,建議稽徵機關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精神,可歸屬專門技術範疇,採所得額半數為應納所得,來減低技術入股投資人稅捐負擔。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對於初審通過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5條之1修正草案,其中應將條文中「智慧財產權」修改為「智慧財產權益」,不以登記為必要,只要受法律保障的智慧財產權益,都可作為技術入股標的,才能真正達到輔助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應該訂明技術股轉讓時,究竟是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或證所稅,因兩者差異甚大,他舉例如轉讓五千萬元的股票,扣除30%設算成本後,兩種稅率差異即高達8、9百萬,同時他提到政府對於技術入股鑑價及攤銷應有明確規範,避免造成爭議。他呼應帥嘉寶法官所提,政府對於技術入股的基礎研究不夠多,會造成空轉因而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鴻隆會計師提到,非常推崇一位德國柯隆大學的教授,一直堅守實物所得因尚未實現不應課稅的原則,他表示以法律人的觀點無法接受一個行為做二次的擬制,以技術擬制換現金,再擬制換成股票,之後套上所得稅,認定為財產所得,而財政部單以財政學或經濟學的觀點,很容易對一個行為做二次的擬制,在實務上會產生爭議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