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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2014
05/07
08:50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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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08:50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為遏止房地產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自10311日起至1031231日止,加強個人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之查核,提醒民眾於101年度(含101年度)以前如有出售預售屋及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暨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上傳時間:2014-05-07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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