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為強化縣內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業者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瞭解及災害應變處置能力,於本(103)年
本次說明會主要說明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法規部分修改條文,藉此宣導相關運作、申報及災害防救等應注意事項,避免事業不熟悉法規致延誤申報期限而受到處罰;另外為避免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及危害人體健康,使本縣列管業者瞭解環保局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加強毒化災害防救知識,降低毒化災害發生機率,於災害發生時,亦能使災害降至最低程度。
環保局 饒局長 忠表示:「多一分準備,就多一分保障。」為防止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確保國民健康,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加強毒化災污染事件之應變,並提昇污染處理能力,當有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即時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所有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