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土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若戶籍遷出,即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改課!
2014
05/20
13:35
天眼日報記者
呂國順
嘉義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21) | | | |
2014-05-20 13:35
天眼日報記者 呂國順 嘉義縣 報導

土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若戶籍遷出,即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改課!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若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可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常忽略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爾後因就業、子女就學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致使該地址內沒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的戶籍登記,因已不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應設立戶籍的要件,縱使仍居住於該地作自用住宅用途使用,也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因此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上傳時間:2014-05-20 13:3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呂國順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