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未及於102年底前改採使用電子發票,現在申請仍可適用獎勵措施。 公司自100年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現在申請改使用電子發票,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還可以適用獎勵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所適用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來不及在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而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措施。至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者,雖使用未滿1年,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仍報得全年適用。
上傳時間:2014-05-2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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