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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拍定人須負擔前屋主積欠之管理費嗎?
2014
06/19
16:00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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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16:00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分享
依內政部營建署93.9.21營署建管字第0930058254

▲有關公寓大廈經法院拍賣取得所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否繳清前手屋主所欠繳管理費乙案

有關欠繳公共基金之原區分所有權人,如已將其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過戶他人,除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已參照民法第300條或第301條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原載於: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ylt=A3eg.w6BmKJT2CoAWb3XrYlQ?qid=1508072307768

上傳時間:2014-06-19 16:0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招斌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