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原則上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您,地價稅課徵是以「年」為單位,即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為整年度之納稅義務人,若在8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若在8月3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表示,若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例如甲君8月6日因拍賣取得土地,法院於8月21日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土地登記簿登記日為9月5日,雖在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後,仍應由甲君負擔當年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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