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眾對法治的重視,「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的觀念,在社會中不斷的發酵,尤其近來包含318學運、土地徵收等社會運動,都凸顯人民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本週日(10日)晚間六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特別針對「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及違反的效力」來討論,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表示,隨著民意高漲,土地徵收遵守正當程序,要求越來越高,但是大家都忽略了,稅捐課徵的正當程序應該比土地徵收更高才是。這是什麼意思呢?
葛克昌教授表示,大家都知道土地徵收是要補償的,而稅捐是一種沒有對待的給付,根本連補償都沒有,所以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應該要更高才是,但是大家都忽略了。大家只覺得課稅有法律的依據就可以了,但事實上有法律的依據還不夠,還要有實質的正當性,合理的正當性。葛克昌說看各國有憲法法院的國家,對於稅捐的違憲審查都非常的嚴格,特別是稅捐的處罰。但我們有一些大法官,誤解財經的法律,立法者有比較高的裁量權,所以實體也不太審查,程序更少審查,事實上並不是這樣。
財政部常標榜為了充實國庫,一年要達成多少稅收,但是葛克昌認為,稅捐機關不能去考慮我要收多少稅捐,那個是立法者要去考慮的事情,再者,稅捐機關也不能考慮稽徵的成本,應該把依法行政擺第一。他舉例美國稅務法案就要求稅務員不能夠用他所收稅的多少做為他的考績。那麼稅捐徵收到底什麼最重要呢?葛克昌舉歐洲稅捐法律的三大原則,一個是量能型的負擔原則,一個是依法稅捐法定同意原則,第三個是納稅人的契約自由或是經濟自由原則。葛克昌表示,很遺憾我國稅務人員似乎沒有這樣的法治國家教育。
葛克昌表示,如果稅捐機關未盡調查義務,逕為核課處分就是違法處分,他舉資金的流程為例,通常稅捐機關是非常容易可以查得到納稅人的銀行資料,如果稅捐機關不查資金的流程,就隨便的以檢舉人所說或者調查局的移送書、檢察官的起訴書等等,就做為課稅依據,這個都是未盡調查的義務,逕為核課處分就是違法處分。曾有法官說德國可以對所漏稅額用推估,葛克昌強調從來沒有,因為德國法律嚴格要求,法官自己要把推算的算法寫出來,而且強調不能照稅捐機關的。
課稅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光靠稅捐稽徵法是不夠的,實務上稅捐機關認為,稅捐稽徵法相對於行政程序法而言是特別法,所以要優先適用,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表示,法律是一個體系,正當法律程序,必須兼顧行政程序法跟稅捐行政領域的規範,做組合式的看待,才會有好的解決方式。所以稅捐稽徵自然也不能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場精彩的「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及違反的效力」,歡迎民眾踴躍收聽深入了解,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收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