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都市農地,善用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都市農地,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買賣時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就可以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果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出售時,無論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務必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避免未來因無法提示證明文件而被國稅局課徵奢侈稅。如有相關問題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轉172~17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