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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
2014
09/11
08:56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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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08:56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

邇來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該分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惟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依規定辦理理扣(免)繳申報。

上傳時間:2014-09-1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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