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邇來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列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該分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惟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依規定辦理理扣(免)繳申報。
上傳時間:2014-09-1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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