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案台東、雲林的確差很大』
有關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投書自由時報<焚化爐案台東、雲林確實差很大>一文,陳秘書長對台東縣林內焚化爐實際狀況,顯不瞭解,特此回應說明:
首先,台東焚化廠焚化量是每日300噸,林內焚化爐是600噸,二座焚化爐都是買回,並非賠償。雲林縣在廠商提出仲裁請求给付金額,依契約規定核算約新台幣42億元,但歷經雲林縣政府相關人員以維護本縣最大利益前提下,無數次地與律師會商,竭盡所能地答辯,僅約以新台幣29.5餘億元取得(形同買下)林內垃圾焚化廠所有資產。
其次,雲林縣府接獲仲裁判斷後,積極評估各種後續處理措施,並多次與環保署協商,並達成焚化廠完成設施堪用後,將比同台東縣焚化爐模式,焚化爐作為天然災害緊急處理用模式「備而不用」之共識。
再者,雲林縣焚化爐如果當初即從預定94年焚化廠開始營運起,需保證每日510噸之垃圾,然本縣推動垃圾減量至今,已減至每日300噸之垃圾,等同每日需白白多付建造營運廠商210噸的處理費用。而94年至103年垃圾處理費用,經縣府委託其他焚化廠代為處理,處理費用經台東縣政府核算,己節省43億餘元,已遠高於焚化廠之興建費用。
最後,台東縣95年與廠商終止焚化爐契約,是廠商涉環評調查不實(99年最高行政法院已終判原環評審查結論撤銷)、賄賂官員及擅自變更契約,基於確保縣府權利,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不能僅短視與廠商協商未來可能變成廢鐵之焚化爐的處理方法,而要在所有程序符合法規,並確保焚化爐是可運轉,已確保縣府及縣民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