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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應先繳清欠稅及103年地價稅
2014
10/17
09:01
府會記者
林筱芬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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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09:01
府會記者 林筱芬 台東縣 報導
土地移轉應先繳清欠稅及103年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103年地價稅11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因逢假日延至12月1日)。近日有縣民先生來電,因最近有土地要買賣,詢問土地如果在地價稅開徵期間移轉,是否應先繳清已開徵的103年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其所稱的「欠稅」,依財政部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令,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含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且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地價稅已經開徵,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納稅費收據。因此,在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發生移轉,除應繳清欠稅外,其103年地價稅應一併繳納,才能完成移轉登記。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298洽詢。

上傳時間:2014-10-1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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