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驗車經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兩案併罰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關於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行為人係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仍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2倍之罰鍰。」規定處罰。該局呼籲車輛納稅義務人,勿將註銷車輛懸掛他車號牌行駛公共道路,以免因違反上開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
上傳時間:2014-10-2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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