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修正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為: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另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內容亦修正如下:
一、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三倍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六倍罰鍰。
二、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經第一次
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六倍罰緩;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一點二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