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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修正
2014
11/25
11:10
府會記者
吳秀齡
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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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11:10
府會記者 吳秀齡 台東縣 報導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修正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為: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另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內容亦修正如下:

一、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三倍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六倍罰鍰。

二、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經第一次

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六倍罰緩;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一點二倍罰鍰。

上傳時間:2014-11-25 11:1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秀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