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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取得另一方不動產再移轉奢侈稅新規定
2014
11/28
16:06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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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6:06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報導
夫妻取得另一方不動產再移轉奢侈稅新規定

土地、房屋不動產持有期間在2年內出售移轉,要不要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有關2年持有期間的計算,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是指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銷售契約之日止,如該不動產是夫妻的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嗣再銷售該不動產,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提醒民眾注意。

上傳時間:2014-11-2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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