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經拍賣移轉之房屋,其房屋稅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近來有民眾向該分局表示,房屋已遭法院查封拍賣,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該分局指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於該日前之房屋稅仍需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又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後,承買人應憑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故房屋如經法院拍賣移轉,原所有權人縱有欠稅,仍得辦理移轉登記,惟該滯欠之房屋稅如未獲得法院分配,仍應依法追繳。該分局亦強調,房屋經法院拍賣移轉,拍賣前欠繳之房屋稅,依規定仍會向欠稅人持續追繳,並不會因房屋已被拍賣而免除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