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有5年限制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此項規定也可以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另外,經核准退還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者,應注意有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限制,如有再移轉或改變用途,將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該局提醒重購退稅民眾,每年都會定期清查重購土地的使用情形,新購房地5年內不能移轉他人,仍應維持自用住宅使用。如有戶籍遷出,致無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房屋所有權非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住宅供出租(民宿)、營業、非住家使用等情事時,即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合,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請民眾注意。臺東縣稅務局關心您。
上傳時間:2014-12-04 15: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石光正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