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經濟足以自立,卻無法提出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外籍配偶權益,並避免部分外籍配偶為提出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之證明,向仲介業者借錢,而讓少數不肖仲介業者從中牟取暴利,內政部於97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廢除原規定生活保障證明之金額門檻限制,改由申請人自行提出下列任一資料由政府認定: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此外,申請人如係提憑其配偶、配偶之父母或父母之相關生活保障無虞資料,只要其配偶、配偶之父母或父母未領取生活扶助者,即認定其符合國籍法所定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