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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
2014
12/17
16:42
天眼日報記者
溫鳳佳
南投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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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16:42
天眼日報記者 溫鳳佳 南投縣 報導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

野生動物至今仍有遭盜捕販售或食用之情形,南投縣政府呼籲民眾,保育類野生動物除經核准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如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一般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亦不可任意獵捕,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民眾倘因未熟悉相關法令而觸法,可謂勞民又傷財,請縣民應謹慎為之,並希望全民一起參與保育工作,愛護寶貴生態資源。

上傳時間:2014-12-17 16:4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溫鳳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