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加強對沿近海漁業資源保育之管理,以降低漁獲努力量採取整體減船政策,市府今年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續辦漁船(筏)收購計畫,公告「98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其收購條件(一)領有漁業執照或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之漁船(筏)業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前揭漁業執照逾期,漁業人確實要參與收購者,得在主管機關完成逾期換照或逾期經營漁業之處分程序並執行完成後,於漁業執照註記「處分執行完畢,本執照僅供九十八年度漁船漁(筏)收購之用」,以原執照登記參與收購。(二)鯖?圍網及雙船拖網等船團式漁船,須整組收購,其船團內附屬之漁船不得分開收購。(三)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於海上遭難漁船,已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文件者。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漁船收購登記1.漁船(筏)體未清楚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所標示與漁業證照記載不符。2.具有船(筏)體之漁船(筏)主、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或編號與漁業證照記載不符(無動力漁筏除外)。3.漁船(筏)體已滅失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4.漁筏未完成船籍總清查。5.漁船(筏)已設定抵押,且未能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6.屬加工船、公務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筏)。7.漁船(筏)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8.第一款漁業執照、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休業已逾有效期限;及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屆期。9.海上遭難漁船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10.九十六或九十七年度曾登記並經核定收購,無故未交漁船(筏)。
經審核通過,且核定收購之漁船,由辦理登記收購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漁船主辦理點交,(一)具有船(筏)體之漁船(筏)經核定收購後,應將完整之船(筏)體(含主機、副機、船外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其餘得由漁船主留存)點交予辦理收購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後續銷毀處理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有關本規定之收購價位和詳細內容可洽市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農漁畜產科承辦員趙婉伶,聯絡電話(06)3901459,市府為方便漁民登記,即日起至98年9月30止可就近洽南市區漁會推廣課提出申請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聯絡電話(06)222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