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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台南市消防局加強宣導爆竹煙火使用安全
2009
09/16
21:49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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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6 21:49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中秋節台南市消防局加強宣導爆竹煙火使用安全

中秋佳節即將到臨,在月圓人團圓的愉快心情下,多會燃放爆竹以為慶祝,但若稍有不慎,轉瞬間極易釀成災害,不僅使消防人員疲於奔命,更造成自己或他人的痛苦,如涉及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除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吃上刑事官司外,還可能被告上糾纏不清的民事官司。

為保障民眾使用安全及杜絕非法製造及販售,消防局於9月15日下午3時邀請台南市爆竹煙火業者召開爆竹煙火販賣說明會,由消防局長吳明芳主持,說明目前爆竹煙火相關法令並積極宣導勿販賣無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以避免成為地下爆竹煙火工廠之幫凶;另外在說明會的現場也陳列一些目前市面上所有合格之爆竹煙火種類,供業者辨識。中秋節連續假期消防局也將加強宣導民眾施放爆竹煙火安全、辨識貼有任可標示之合法產品,以及踴躍檢舉非法爆竹煙火。

為維護公共安全,消防局將於9月16日協請警察局、建設及產業管理處、公共工程處、都市發展處、勞工處等單位組成聯合檢查小組,針對部分地區疑似違規爆竹煙火處所進行查察,以防止不肖業者為賺取暴利,違規製造、儲存及販賣爆竹煙火,造成台南市的公安死角。消防局藉此呼籲民眾,如發現有疑似製造爆竹煙火,或附近有疑似囤積大量爆竹煙火情形應踴躍檢舉,依檢舉內容且順利查獲違法製造、儲存及販賣爆竹煙火者,將按查獲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市價的四分之一核發獎金,最高每案新台幣50萬元。至於違規製造、儲存及販賣的爆竹煙火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予以沒入,違規行為人則移送法辦。違法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或實際負責執行製造爆竹煙火之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台南市夜間公共安全,消防局將在中秋節前後於台南市各空曠地區進行消防車定點駐守,並不定時派員巡邏,以防範民眾因施放爆竹煙火而引起火災,並編排加強取締流動攤販及小貨車勤務,請市民勿以擺攤方式兜售爆竹煙火。也請民眾夜間施放爆竹煙火應注意施放時間,依據台南市爆竹煙火施放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夜間23時後不得施放爆竹煙火,若經發現有違規事實,將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緩,消防局長再次呼籲市民夜間23時以後請勿施放爆竹煙火,共同維護台南市夜間安寧。

上傳時間:2009-09-1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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