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執行署違法強行拍賣苗栗山地的太極門假案引起社會各界矚目,平反1219行動聯盟於7月21日上午到偏遠的苗栗山區現場聲援。此案源於國稅局先違法開出假稅單,被立委於十年前的公聽會踢爆後,要求執行署新竹分署停止強行拍賣,不料新竹分署卻疑似為了獎金「陽奉陰違」,太極門弟子因此控告新竹分署長李蕙如等人違法徵收罪,明知不能徵收卻繼續違法拍賣。當天在前立委暨前竹南鎮長康世儒、苗栗縣議員韓茂賢等人聲援下,在苗栗該地入口豎立大型警告牌。
當天前立委暨前竹南鎮長康世儒、苗栗縣議員韓茂賢、苗栗市維祥里里長周靖凱等人與民間團體及太極門弟子以天地為證,誓守山林與家園,捍衛正義與人權,拒絕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代表指出,早在十年前執行署新竹分署就應停止執行,如今卻要違法強行拍賣,公然搶奪民產!「此案就是大埔案翻版,因為同樣是政府罔顧人權、侵犯憲法及兩公約保障的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及文化權等,沒有土地正義,嚴重破壞法治。」平反1219行動聯盟志工表示,大埔案張藥房原地重建動工儀式,總統蔡英文特別到場關心並強調這是台灣社會進步的重要里程碑。她也指出,因為層層的法規、官僚,社會要進步、要改革是一大工程。志工強調,不肖公務員根本欺騙總統,公然迫害人民,開人權倒車,從迫害到平反這數年中間所浪費的國家公帑還不是全民買單?且房子可以重建,但因飽受折磨而喪亡的人命卻再也無法挽回。我們為何不在這件迫害人權的悲劇發生前就阻止?太極門弟子代表陳先生表示:發生在民國85年底的太極門假案已於96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稅、認定敬師禮為贈與屬免稅所得。前立法委員康世儒也於99年在立法院召開「保護租稅人權,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共有十幾位跨黨派立法委員出席,包括康世儒、田秋堇、涂醒哲、羅淑蕾、楊瓊櫻等,此外柯建銘、黃偉哲、劉建國、陳淑慧等立委辦公室助理都代表出席。太極門弟子兩百多位親自出席作證,表明敬師禮就是贈與。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以及81年度綜所稅確定判決未及審酌刑事判決及公告調查之贈與事實。康世儒表示,99年他當立委時召開公聽會,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大家口徑一致,絕對要還給太極門一個公道,財政部長李述德也已經交代中區國稅局要撤回,也行文要撤回,沒想到20幾年,師兄姊還在為這件事奔走。太極門的事情,是全國人民都會遇到的事情,許許多多不適任的官員,都應該要反制,小英政府說要極力改革,希望能夠盡速來進行。現場志工表示,公聽會現場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及中區國稅局副局長蕭樹村當場承諾,撤回81年度綜所稅的強制執行,並於2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務案件。同年7月,財政部長李述德分別正式函文立法委員田秋堇、涂醒哲、周守訓,表明已責請中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辦理。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亦發函新竹執行署,表明80至85年六個年度是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的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要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停止執行。可見在十年前中區國稅局就認定六個年度應一致性處理。在民國108年國稅局已將五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卻獨留81年度無人肯負責。國稅局與執行署明知81年度是違法判決、違法課稅處分,如今新竹分署竟執意違法強行拍賣,公然搶奪民產!媒體踢爆,疑似貪圖獎金,也違反法定程序,沒有鑑界,罔顧人民的權益。韓茂賢指出,如果我們就屈從了錯誤的判決或錯誤的稅單,以後會有更多人受害,太極門這個善良的門派案件居然可以長達20年都沒有得到平反,表示政府這頭怪獸是到了要被改革的時候,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來壓迫人民的,而是要來幫助老百姓解決問題的。平反1219行動聯盟表示,從迫害到平反這數年中間所浪費的國家公帑,都是全民買單。民主法治國家不容許少數不肖官員綁架整個國家,政府應該嚴懲不法公務員,避免人權遭迫害的悲劇再發生。
太極門假案−81年度綜所稅大事記羅列歷年官方認證的新事實、新證據顯示,81年度綜所稅應本於行政一致性原則處理,主動撤銷違誤課稅處分,撤回強執。
時間
事實與證據
96.07.13
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稅。認定敬師禮為贈與。
98.09.02
監察院認定國稅局等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等7項重大違法。
99.06.17
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承諾撤回執行,承諾2個月解決冤案!
100.12.09
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能再用起訴書資料,由國稅局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均證明是贈與,與刑事判決結果一致。
101~102
台北及中區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推翻課稅基礎,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
107.07.26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以及81年度綜所稅確定判決未及審酌刑事判決及公告調查之贈與事實。
108.11~12
國稅局將80、82-85年五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
109.05.0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函中區國稅局,81年度綜所稅處分應與其他年度為一致性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以符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