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 僅能按應繼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接獲縣民黃君來電詢問,多年前其與兄長2人繼承父親遺留土地及地上房屋1棟,土地部分經2人協議分割由黃君1人繼承所有,並已辦竣繼承登記,地上房屋卻因故未辦竣繼承登記。近日想出售該筆土地,詢問土地增值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表示,黃君土地部分既已辦竣繼承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予受理,如果黃君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出售前1年無出租、營業情形…等),可按黃君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面積。
該局舉例說明,黃君所有土地宗地面積為108平方公尺,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則他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面積為54平方公尺,其餘54平方公尺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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