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調無資料仍應繳納服務費!
近日有民眾反映,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均無資料,已繳納的服務費為什麼不能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是為了協助債權人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債權人每申請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每申請查調1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1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即便查調結果無債務人的課稅資料,已繳的服務費是不能退還,特提醒債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