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於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移轉如果在8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登記,新所有權人雖然持有土地所有權未滿1年,仍為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反之,土地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者,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稅務局強調,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義務,與房屋稅可因房屋所有權移轉,依實際持有期間按月計算稅額分單課徵不同。納稅義務人若仍有疑問,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總機電話03-8226121轉分機182-187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hltb.gov.tw)瀏覽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