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大考題?國際人權指標性案例,有「法稅228」之稱的太極門假案,民國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無任何課稅問題。被違法羈押的太極門師徒4人亦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至今行政執行署依然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資產!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表示,行政法院判例提到,依據憲法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相同的事件,應做相同的處理。太極門案本質相同的六個年度稅單,國稅局已將80、82到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怎麼會81年度要課稅?在民主法治國家是令人難以理解的,這不僅是程序不正義,更是嚴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黃帝穎表示,國際兩公約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國家不能用稅法的方式去干預氣功團體,太極門被差別待遇、被追稅20多年,完全違背信仰自由。依大法官釋字第571號解釋理由書,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也應受平等原則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更遑論下級執行的稅務機關。黃帝穎表示,當時太極門經過長年的救濟,也跟行政部門進行相關的協調,包括當時財政部部長,甚至立法院也主持公聽會,出席的包括財政部次長跟中區國稅局副局長等,都同意說要撤回違法的強制執行,當時還同意說兩個月內要解決這個案件;當時是民國99年,到現在多久?當時的承諾就是公法上有些確信!行政部門給予人民的承諾,是誠信原則的做法。81年度的判斷,本身就至少違反行政法上最基本的行政自我拘束的要求,所以本案應該思考如何可以讓它獲得圓滿的解決。人生有幾個24年可以跟國家體制去消耗?黃帝穎認為太極門案件應該獲得圓滿解決,他特別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目前行政機關、國稅單位可以自我解套的一個方法。目前81年度應從80年到85年之間其他年度的判斷作為基礎來撤銷,有法律依據會是一個解套的好方法。他呼籲行政單位不應該「做違法判決的奴隸」,應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81年度違法稅單,讓法律朝有利於人權實踐的方向去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