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遭稽徵機關禁止處分車輛 經執行機關拍賣仍可辦理過戶
某甲向行政執行分署拍得車輛乙部,卻獲知該車已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擔憂其權益因而受損?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禁止處分之稅捐保全行為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不在禁止之列,民眾如經由拍賣程序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因此民眾如經由行政執行分署拍定取得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除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外,各監理所(站)可逕依行政執行分署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塗銷原囑託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註記。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徵起欠稅,各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已積極進行雙邊合作追查稅款,並加速拍賣或變賣各項執行標的物,民眾如需取得相關拍賣資訊,可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不動產(動產)拍賣公告網站查閱。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號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