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了績效、獎金,強搶民產、迫害人權?太極門沒欠稅卻遭違法強行拍賣土地,8月21日執行署、國稅局違法強行收歸國有,已讓台灣蒙上強盜國家的汙名!太極門弟子控訴:「他們賣掉的不只是太極門土地,更賣掉了台灣的民主法治及國家尊嚴!」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痛批,8月21日這天是行政執行署失格的證據,執行署拍賣太極門土地是違法、貪贓、霸凌人民的具體行為,這個計畫早在24年前就寫好,可是都被一一破除,在最高行政法院做出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時,本案就應該依照判決意旨,全部歸零。
陳志龍列出十點執行違法濫權之異議,直指行政執行署「隻手遮天!貪贓枉法!紙包不住火!」這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與財政部國稅局聯手為違法、濫權的強搶民產,有計畫性的犯罪行為!
《執行名義的違法 昧良心憑空亂課稅》
1. 執行名義違法,以所謂的「稅務債權」名義:國稅局抄襲86年法務部調查局不實的調查報告,違背稅捐稽徵法第3條規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自始不具有稅捐處分的「質的合法性」,應屬「無效的稅捐處分」(即所謂的假稅單)!
2.執行名義「金額的違法」:國稅局負有舉證責任,按稅捐稽徵法第12-1條第4項規定:「....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易言之,財政部國稅局對於該81年度綜合所得,應做逐筆所得的「舉證」。
3. 本案81年的稅單,與其他5年度(80、82-85年度),係屬於「同一事實」,乃財政部、國稅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知。
《濫權、不實登載行為》
4. 執行機關角色濫權:行政執行署(上署)濫權、違法指導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要在第二次拍賣,即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場為「沒收民產行為」(108.03.28行執綜字第10830002180號函),明顯違法。蓋強制執行法,於拍賣程序進行中,債權人是否承受,應屬債權人的意願行為,殊無由擔任中立的「執行法院」,僭越客觀中立機關的角色。
5. 不實登載行為:109.06.18的「履勘筆錄」,不到2小時就履勘完52筆土地?!相關人員的行為涉及刑法不實登載罪,並公告於拍賣公告,涉及行使不實登載罪。
《違反行政程序法誠信原則》
6.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原則」:財政部長李述德於99.07.22台財稅字第09900297671號函「承諾撤回執行」,因為政府是一體,前部長承諾對於現任財政部蘇建榮部長仍然有效。再者,法律有禁反言原則,承諾要兌現、信賴保護原則。
《涉及貪贓枉法》
7. 行政執行署為獎金,違法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上署)及新竹分署的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等相關人,明知這6年稅單為假稅單,其中5年稅單歸零,獨留81年度同一事實的假稅單,顯然違法。對此,行政執行署只為了平分績效獎金(109.03.02製表),而違法執行本案。
8. 本案的執行,為圖利於85、86年濫為偽證、假造證據的調查人員。
《未依法為送達,本次拍賣無效》
9.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未為合法送達,本次拍賣程序無效。
《人權迫害案件,轟動國際》
10. 失去民心,造成國際醜聞:
(1)由於「隻手遮天」造假行為,將本案由政治整肅案件,轉為「稅務假案」;
(2) 國稅局、行政執行署為了獎金,而迫害無辜善良人民,昧著良心,違法亂紀,至為昭然;
(3)現在圖窮匕見,原來所謂「執行」,並不是「依法行政」,而可謂是第二波的宗教人權迫害,已經是「紙包不住火」;國際人權組織知道台灣的「政府犯罪加害人」迫害人民,竟用違法、濫權、越權,逼迫人民交出其財產,收歸國有,已經造成台灣形象受挫;
(4)首當其衝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財政部國稅局外,財政部長、法務部長難辭其咎。其次,本案已經抗爭超過2個月,則其長官(總統、行政院長)對於人權迫害,充耳不聞不問,亦有不純正不作為的犯罪。
陳志龍教授救援成功的陳青旭案,也是遭到執行署違法拍賣,陳青旭欠1.8萬元的交通罰款,但太極門根本沒有欠稅,國家強徵民產,罪加一等。太極門海外弟子越洋表達心聲,「今天捍衛民主、捍衛法治、捍衛人權,這是全球都在做的事情!」台灣這場違法拍賣已成為轟動國際的人權迫害案件。
針對太極門冤案,不分黨派至今已有296位立法委員多次連署、提案、質詢,或召開記者會、公聽會與協調會,直指國稅局之違法,要求撤銷違法的課稅處分。此次強行拍賣,等於是抹滅以往在法稅改革的努力,也是對人權的迫害。太極門弟子代表發表聲明:「24年,真金不怕火煉,真相只有一個,太極門沒有欠稅,敬師禮就是贈與!」「人性尊嚴不可侵犯,這是各國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對人民的最基本保障。世界人權宣言明文規定:『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敬師禮是我們個人的思想信仰的行為表達方式之一,這是受到憲法及兩公約明文保護,是絕對不可侵犯的領域,我們不容許被分割認定、被歧視、被不公平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