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報載財政部《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已於日前經行政院政務審查會初審通過,在重大逃漏稅處罰原本擬訂為有期徒刑6個月至10年,新版本訂為1~7年,罰金維持在1千萬元~1億元。官員指出,待稅捐稽徵法修正之後,罰金大幅提高將能有效嚇阻新增的欠稅大戶。法稅改革聯盟指出,台灣已經將兩公約國內法化,賦稅人權卻仍是一片沙漠。以財政部現行透過聲請假扣押、主張設定高額抵押權或限制出境等方式的追稅手法,已經比刑事偵查更慘烈(參考表一),甚至被專家學者抨擊為法西斯主義。
法稅改革聯盟指出,民間期望財政部提出具有保障人權意識的《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尤其獎金利誘下,常造成徵納雙方造成許多問題,才是解決問題的核心。雖然財政部指出,針對企業與民眾,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將有六大益處,譬如:將滯納金上限從15%下降為10%,暫緩強制執行應繳稅額比例由1/2,調降為1/3。實際上,對人權的保障仍然遠落後於國際。台灣稅災淹腳目,有冤難伸。多年來,法稅改革聯盟推出稅改五大訴求、稅改十大建言及賦稅人權宣言,獲得全國超過96%前後任村里長連署。尤其,直指獎金是引起稅災的重要禍因,紛紛呼籲廢除稅務獎勵金,杜絕違法徵稅,才是真正解決人民痛苦與健全財政體制朝向民主法治化的核心。
「台灣嚴刑重罰程度令人瞠目結舌。」法稅改革聯盟以台灣修法的內容跟美國、英國、日本比較,如一般漏稅態樣(參考表二),台灣的漏稅罰款比例動輒高於本稅1至10倍,但日本一般為0.1至0.15倍;美國一般0.2至0.3倍;英國一般0.3至0.7倍。處罰力道是日本的66倍,奈何把台灣人民當作賊!
根據人民救濟權利來看,當人民收到有爭議的稅單,在美國,只要花美金60元就可以上法院請求法官審理(參考表三)。在台灣,萬一被開出烏龍稅單,要先籌到一筆錢才能打官司。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副教授就談過「自耕農」稅災戶悲慘案例,淡水三兄弟是自耕農,因為農地全部被強制徵收,政府補償發回僅原面積四成的抵價地,由三兄弟各分1/3,每人僅剩一成三。之後售出抵價地,卻被國稅局違法課稅。當他們遞陳情書給納保官,就被稅務人員嗆聲,直接把1800萬的贈與稅,改為近6500萬的綜所稅。其向總統府、行政院陳情,沒想到陳情書層層函轉後又回到承辦單位國稅局審二科,陳情管道根本沒有用。稅災戶的痛苦,非常人可以理解!不但資產遭凍結,想找回公道,竟必須先繳納稅額1/2,也就是三千多萬,要到哪去找這些錢?如今,就算降為1/3,也得籌出兩千多萬才能為自己討公道。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引用美國前總統雷根1981年就職演說:「當前的危機在於政府無法解決人民的問題,因為政府本身就是問題。」主張「正綱紀、簡政事、輕稅賦」,主張廢除無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減少稅吏貪汙。此外,簡化行政及司法的救濟程序,廢除復查及訴願程序,讓人民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訴願時應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擔保的制度一併廢除,以減輕人民請求行政救濟的負擔。「台灣的稅負過重,只是肥了政府,瘦了人民,一個國家無法藏富於民時,國力必然大衰。」
P1:法稅改革聯盟推出稅改五大訴求、稅改十大建言及賦稅人權宣言,獲得全國超過96%前後任村里長連署。
P2:法稅改革聯盟致力推動台灣法稅人權跟上國際腳步,杜絕違法徵稅,才是真正解決人民痛苦與健全財政體制朝向民主法治化的核心。
〔表一〕強制處分:刑事偵查VS稅務行政
刑事偵查
稅務行政
應經法官裁定,急迫狀況除外。
當事人不服可以抗告。 不經法官裁定,稅捐機關發函直接禁止處分。 當事人無抗辯機會。
檢察官發通知,當事人可提出抗告。 財政部不通知也不給陳述意見機會,直接將當事人限制出境。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羈押。
羈押程序:強制規定應有辯護人到庭,並得閱覽卷宗。
執行署主動或經國稅局聲請,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管收程序:並無強制規定須有辯護人到庭。
檢察官經傳喚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後,得拍賣變價。檢察官發書面變價命令,當事人不服可提準抗告。
納稅人訴願階段未繳一半稅款或提供擔保,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拍賣,不須當事人同意。
〔表二〕各國漏稅罰則比較
國家
漏稅態樣之罰鍰倍數
一般
故意
詐欺、隱匿
日本
0.1~0.15倍
0.35~0.4倍
美國
0.2倍
0.3倍
0.75倍
英國
0.3倍
0.7倍
1倍
台灣
1至10倍
由行政機關裁量
證交稅、期交稅罰鍰可高達30倍
由行政機關裁量
印花稅罰鍰可高達30倍
〔表三〕稅務救濟美國台灣比較
項目 美國 台灣
人民需負擔費用
60元美金
訴願先繳稅額1/2或提供擔保,例如6千萬的稅金就要繳3千萬,否則移送強制執行、限制出境
救濟程序
可選擇訴願或直接訴訟
復查è訴願è訴訟
強制處分
人民提出行政救濟,國稅局就停止強制處分
人民進行救濟,稅單尚未確定,國稅局一樣可以強制執行
救濟結果
法官做出終局判決。
小於5萬元美金,1年內結案。
大於5萬元美金,2~4年內結案。
法官不自為判決,造成萬年稅單,很多超過10年、20年以上,無法結案。
稅務專業法官
3年法學教育加2年稅法碩士及實際稅務經驗。
未考核專業,只要過去3年內,製作超過40件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