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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警臨檢盤查勿驚慌 學者提醒自保之道
2020
10/31
00:30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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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00:30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台灣,人權了嗎?10月24日聯合國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團體共同舉辦論壇,從近日網路瘋傳的919竹北事件,延伸探討台灣各項人權議題。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提醒,路上遇到不合理的臨檢盤查,要自然而然的理直氣壯,保護自己。與會人士也指出,監察院不是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嗎?遇到警察臨檢違法如果申訴無門,民眾也可以到監察院申訴。

「碰到執法者不能當順民,也不是說口氣要變得很差,而是自然而然理直氣壯。」吳景欽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盤查事由;否則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民眾有權拒絕盤查。如果盤查時,警察有不符合的情形,可以手機查詢這些條文給他看,旁邊最好還有人幫忙錄影。如果警察仍然堅持盤查,再請他看第6條。

吳景欽強調,「給警察看這些是最後手段。」如果警察還是要違法逮捕的話,必須要告知理由,還要告訴當事人的家人和律師;另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當場可以異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有規定,警察須將異議的理由製作成紀錄交付。

吳景欽表示,有兩種警察,一是行政警察,他們會基於有犯罪之虞或維護社會治安來進行盤查,依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但萬一轉過來,就是在盤查過程中發現可能有犯罪跡象,他會轉成司法警察,這時就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範一定更嚴密。逮捕人原則上要拘提票,警察還是應該出示證件,現行犯逮捕,須要有犯罪的外觀和跡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也要告知理由,還有95條第1項,這是台灣的米蘭達,要告訴當事人可以請律師等權利。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律師則自集會遊行層面切入剖析。「集會遊行是公政公約第21條規範的人民權利。」她表示,第一次2013年國外的專家學者來台時,結論性意見第75點就提到,台灣政府承認集會遊行法第29條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會自律將集會遊行核可制改成登記制,以限制警察強制解散的權力,並遵守比例原則,於該法中刪除刑事處罰,放寬登記截止期限,並在刪除行政罰鍰下限時,能減低其上限等,然而「卻直到現在2020年還沒修法,懷疑政府到底請國際專家來做什麼?」

黃麗蓉認為,只要有心修法,速度都可以很快,政府卻未曾修過一個條文,現在再請國際專家來,只是提出一個報告數字:2015-2019年只有35件集遊申請不許可,就好像代表沒再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一個國家有沒有保障人民的心,這樣看就知道了!」她同時也是法稅改革聯盟的義務律師,從法稅改革聯盟今年69月在新竹地區申請集會遊行,申請15次,都沒有許可的情況來看,「這真的是『申請制』嗎?」經了解後,其中有影響學校附近安寧的駁回理由,但這在集遊法是限制事項,只要限制時間不可妨礙學校安寧即可,為何15件都不准許?政府很難解釋,不是表面做一套,實際又做一套,繼續箝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侵犯兩公約。

上傳時間:2020-10-31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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